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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受助名额。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人每年 3300 元,原则上分为 3 档,1 档 2200元,2 档 3300 元,3 档 44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奖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 7 人,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 1/2。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荐结果,并将推荐结果在学院公示至少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学生情况和学院意见进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接到省教育厅的发放通知后,学生处制作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并按照学校财务要求,报请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时将电子版发放清单一并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数据详实、准确,将评审公示材料和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存档;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汇总表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4 号,2018 年 8 月修订)同时废止。



2020年5月